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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款政策

退貨與退款的運作方式,以及您在澳洲消費者法下的權利。

本政策的發布者

本退款政策由 The Fine Food Commons Australia Pty Ltd(澳洲商業號碼 ABN 71 691 868 103)發布,地址為 Shop 8, 130 Scarborough Street, Southport QLD 4215(以下稱「我們」)。

您可以透過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絡:commons@thefinefood.com。我們一律以電子郵件處理退貨與退款,以便雙方所達成的共識留下書面紀錄,我們會在 2 個工作天內回覆。

我們的銷售範圍為澳洲、南韓、新加坡與台灣。本政策的第一部分適用於所有顧客。之後另有數個章節,說明南韓、台灣與新加坡的買家額外享有的權利。若您所在的國家或地區設有專屬章節,請將一般章節與您當地的章節一併閱讀。若您當地的消費者法律賦予您的保障多於本政策,則以您當地的法律為準。

商品損壞、瑕疵或送錯

如果商品送達時破損、滲漏、已超過賞味期限、與您訂購的品項不符,或未達您有權期待的品質,請告訴我們,我們會設法補救。請提供您的訂單編號、問題的簡短說明,若方便拍攝,也請附上商品與外包裝的照片。

我們不為此設下期限。您就瑕疵商品或錯誤出貨所享有的權利,不會因為我們自訂的任何時間限制而喪失。這些權利在合理期間內持續有效,而合理期間的長短取決於商品本身、價格及其賞味期限。及早告知我們確實有幫助,因為運送業者只在有限的期間內受理損壞索賠,及早提供照片也讓我們更容易向運送業者追究;但較晚通報並不會使您喪失權利。

對於不安全、變質或滲漏的食品,我們不會要求您先退回商品才提供協助。多數情況下照片即已足夠。若我們確實需要取回商品,將由我們安排並負擔費用(請見下方「退貨郵資由誰負擔」)。

過敏原與成分

我們六項產品中有五項含有蜂膠,部分人士可能因此產生過敏反應;原生蜂蜂膠萃取液(Native Bee Propolis Extract)另含有大豆,來源為大豆卵磷脂。每項產品的完整成分表都刊載於該產品頁面及包裝上。若您收到的產品與其成分表所載不符,或有未標示的過敏原,這屬於商品瑕疵,而非改變心意,上述各節規定完全適用。請立即與我們聯絡。

您在澳洲依 Australian Consumer Law(澳洲消費者法)享有的權利

以下文字為法律所要求,本頁其他任何內容均不得加以削弱:

我們的商品附有依 Australian Consumer Law(澳洲消費者法)不得排除的保證。當商品發生重大瑕疵時,您有權要求更換或退款,並就任何其他可合理預見的損失或損害請求賠償。若商品未達可接受的品質,而該瑕疵尚未構成重大瑕疵,您也有權要求修復或更換商品。

本政策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排除、限制或變更上述消費者保證。本政策中任何會產生上述效果的內容,對澳洲消費者不適用。

由誰選擇補救方式

  • 重大瑕疵:由您選擇。舉例而言,商品不安全、與其說明或樣品有顯著差異,或理性的消費者若知悉該問題便不會購買時,即屬重大瑕疵。在此情況下,您可以在退款與更換之間做選擇,也可以保留商品並要求我們就其價值減損給付補償。您另可就該瑕疵所造成的其他可合理預見之損失或損害提出請求。
  • 非重大瑕疵:由我們選擇。若問題並非重大,我們可以在修復商品、更換商品或退款之間選擇。食品實際上無法修復,因此實務上即為更換或退款。若我們未在合理時間內解決問題,您可以將其視為重大瑕疵,並自行選擇補救方式。

退貨郵資由誰負擔

  • 瑕疵、損壞、不安全或送錯的商品:您不需自掏腰包。依 Australian Consumer Law(澳洲消費者法),您有權取回退還未達可接受品質商品所支出的合理費用;若退還商品所需費用高昂或有顯著困難,該法並要求我們自費前往收取。這是您的權利,而非我們的恩惠。實務上,澳洲顧客我們會寄出已預付郵資的 Australia Post(澳洲郵政)退貨標籤。南韓、新加坡與台灣的顧客,我們無法開立澳洲的預付標籤,因此請您憑收據向我們申請退還郵資。我們以標準含追蹤的郵寄方式作為合理費用的認定標準;若在您的情況下並不足夠,請告訴我們,我們會再行評估。
  • 海外退貨。在我們確認退貨地址與寄送方式之前,請勿逕行寄回任何商品。食品在未備妥正確文件的情況下跨國寄回,可能於運送途中遭到扣押或銷毀,而我們無法為未曾收到的商品退款。四個市場經核准的退貨,一律寄回我們的澳洲地址:Shop 8, 130 Scarborough Street, Southport QLD 4215。

如何提出申訴

  • 請寄電子郵件至 commons@thefinefood.com,並附上您的訂單編號與發生的問題。
  • 若商品損壞、滲漏或送錯,請附上照片。
  • 我們會在兩個工作天內回覆,並告知後續處理方式,包括商品是否需要寄回,以及由誰負擔費用。
  • 在申訴處理完畢前,請保留商品與其包裝,除非我們告知這樣做並不安全。

出貨前取消訂單

若您的訂單尚未包裝,請寄電子郵件給我們,我們會為您取消訂單並全額退款。包裹一旦交付運送業者,我們便無法召回,此時改為適用上述各節規定。在我們寄出出貨通知信之前,您隨時都可以取消。

退款:方式、幣別與時間

  • 退款一律退回原付款方式。我們無法退款至其他信用卡、帳戶或他人名下。
  • 退款以您付款時所使用的幣別發還。若您的銀行或發卡機構套用了自己的匯率或收取國外交易手續費,實際入帳金額可能與您支付的金額略有差異,我們無法補足該差額。我們的基準貨幣為澳幣,而南韓、新加坡與台灣的售價是以韓元、新加坡幣與新台幣直接訂定,並非在結帳時由澳幣換算而來。
  • 經核准的退款,我們會在三個工作天內辦理。您的銀行、發卡機構或支付服務業者可能還需要更長的時間,款項才會顯示在您的帳戶中。
  • 若商品必須先寄回給我們,我們會在收到並檢查商品後辦理退款。
  • 您向所在國家主管機關繳納的進口關稅、進口稅捐與海關處理費,不在我們的退款範圍內。您或許可以直接向該主管機關申請退還,我們會提供相關文件協助您辦理。

國際包裹遭海關扣留、拒絕受理或銷毀

海關主管機關可以扣留、退運或銷毀包裹,其決定非我們所能控制。我們的處理方式取決於發生的原因。

  • 我們的疏失。若包裹因我們的疏失而遭拒絕受理,例如文件錯誤、申報不實或包裝瑕疵,我們將全額退款,並包含運費。
  • 報關資訊缺漏或不符。寄往南韓的包裹需要有效且與收件人相符的 개인통관고유부호(Personal Customs Clearance Code,韓國個人通關識別碼);寄往台灣的包裹則需完成 EZ WAY 易利委實名認證,且收貨人姓名須與其台灣身分證明文件相符。若包裹因該等資訊缺漏、錯誤或未及時完成而遭扣留、退運或銷毀,當商品退回我們手中時,我們會退還商品貨款,並扣除我們的寄出運費,以及運送業者向我們轉收的任何退運或處理費用。
  • 拒絕繳納稅費。若包裹因應繳的關稅或稅捐未繳納而遭退運,處理方式相同:商品退回我們手中後,我們會退還商品貨款,並扣除運費以及運送業者向我們請款的任何費用。
  • 遭銷毀且未退回。若海關銷毀包裹且商品未退回我們手中,我們會退還商品的價值,但不退還運費。唯一的例外,是通關失敗係因您所提供的資訊所致,例如 개인통관고유부호(Personal Customs Clearance Code,韓國個人通關識別碼)錯誤或登記在他人名下,或收件人姓名與該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不符,在此情況下不予退款。

若真正的問題在於商品有瑕疵或與您訂購的品項不符,以上內容均不限制您的權利;以上內容亦不限制您依所在國家消費者法律所享有的權利。

南韓:您額外享有的權利

若您是在大韓民國以消費者身分向我們購買,除上述所有內容之外,《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》(Act on Consumer Protec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)另賦予您撤回權(청약철회)。

  • 七日。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撤回本次購買,無須說明理由;若契約的書面條款較晚送達,則自收到該書面條款起七日內撤回。
  • 商品不符時期間更長。若商品與廣告內容或契約條款不符,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三個月內,或自您知悉、或可合理知悉該不符之日起三十日內撤回。
  • 退貨費用。若您僅因改變心意而撤回,退回商品的費用由您負擔。若您是因商品與廣告或契約不符,或因商品有瑕疵而撤回,該費用由我們負擔。
  • 退款時間。退回的商品送達我們手中後,我們會在三個工作天內退款。若涉及支付服務業者,我們會立即要求其停止或撤銷該筆扣款。

已開封的產品。韓國法律允許賣方在特定情形下拒絕撤回,包括買方因使用或部分食用而使商品價值顯著減損的情形,但前提是賣方事先已於包裝上明顯可見之處,或以其他同樣清楚的方式,將該項限制明確告知買方,或已提供買方試用品。我們並未提供該項告知,因此我們不主張適用這些規定。您的撤回權完全適用,包括罐裝、瓶裝或袋裝商品已開封或已部分食用的情形。

台灣:您額外享有的權利

若您是在台灣以消費者身分向我們購買,除上述所有內容之外,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9 條另賦予您就通訊交易解除契約的權利。

  • 七日。您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,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,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
  • 期間何時起算,取決於是否已告知。若我們未依規定告知您這項權利,七日期間不會開始起算,直到我們告知為止;且自您收受商品之日起四個月內,這項權利仍然存在。
  • 退貨與退款。您解除契約後,您應將商品退回我們,我們則應返還您的價金,雙方各自都須在十五日內完成。我們之間任何使您處境較法律規定更為不利的約定,均屬無效。

例外情形。台灣法規允許特定類別的商品排除適用七日解除權,但僅限於賣方在交易前已告知買方該例外,且買方於當時同意的情形。可能涉及我們產品的類別為: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即將屆至的商品、依買方要求所訂製的商品,以及一經拆封即不能退還的個人衛生用品。

我們並未於交易前提供該項告知,也未要求您做出該項同意,因此我們不主張適用上述任何例外。七日解除權完全適用於台灣的訂單,包括已開封的產品在內,我們也會確實履行。

新加坡

新加坡並未就一般網路購物賦予買方普遍適用的猶豫期權利,我們也不提供因改變心意而退貨的服務,因此若您在新加坡而改變心意,我們無法收回商品。

若商品於交付時不符合契約,Consumer Protection (Fair Trading) Act(新加坡消費者保護〔公平交易〕法)賦予您要求修復或更換的權利;若修復或更換無法達成,或未在合理時間內完成,您可以要求減少價金,或退回商品並取得退款。若問題在交付後六個月內出現,通常推定該問題於交付時即已存在,除非此推定與商品或該瑕疵的性質不符。

新加坡的訂單由澳洲寄出,因此退貨須寄回我們的澳洲地址。請在寄回任何商品前先與我們聯絡,以便我們確認退貨地址,並確保您的退款不致延誤。

若您對我們處理申訴的方式不滿意

請先告訴我們。回覆我們的電子郵件並要求重新檢視該事項,我們會重新審查,並以書面答覆您。

若您仍不滿意,可以進一步申訴;採用本政策的程序,並不妨礙您隨時提出進一步的申訴:

  • 澳洲。Queensland Office of Fair Trading(昆士蘭公平交易局)受理針對昆士蘭企業的消費者申訴。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(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)為 Australian Consumer Law(澳洲消費者法)的全國主管機關。您也可能可以向 Queensland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(昆士蘭民事及行政裁判所)提出請求。
  • 南韓。您可以透過 Korea Consumer Agency(韓國消費者院)及消費者諮詢網路尋求諮詢或調解。
  • 台灣。您可以向當地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,並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  • 新加坡。您可以向 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(新加坡消費者協會)尋求協助。

語言與更新

本政策以澳洲英文撰寫。我們四份政策的韓文版與繁體中文版,均與英文版一併公布。若各版本之間有所出入,以英文版為準;但若您當地的消費者法律另有要求,則以您當地的法律及您當地的權利優先。

我們可能會更新本政策。適用於您訂單的版本,是您下單當時所公布的版本。

最後更新日期:2026年8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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